軍人的職責是保衛國家和人民,所以他們是值得尊敬的。然而一些軍人卻違反自己的職責,給國家和人民帶來損失,嚴重的就會構成犯罪。本法第420條劃定:“軍人違背職責,傷害國度軍事好處,按照法令應該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這一規定表明本章的各種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在構成要件上具有以下特征,接下來就由松江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和特征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犯法主體是軍人。依據本法第450條的劃定,軍人違背職責罪的犯法主體包括中國國民解放軍和中國國民武裝警員隊伍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和擁有軍籍的學員,以及施行軍事使命的預備役職員和其余職員。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和擁有軍籍的學員都屬于戎行和武警隊伍的在編職員。依據《兵役法》第5條的劃定,預備役職員是指經由掛號,預編到現役隊伍、編入預備役隊伍、編入民兵構造服預備役的或許以其他方式服預備役的職員。其余職員是指在戎行(含武警隊伍,下同)構造、隊伍、院校、病院、基地、堆棧等行列單元和奇跡單元事情的正式人員、工人,且自征用或許受托付施行軍事使命的處所職員等。施行軍事使命是指負責與軍事舉止有間接瓜葛的詳細工作,如參戰、參訓、隨同部隊執行任務、保障部隊正常工作等。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主體中有的是正在部隊服役的現役軍人,有的是與部隊有正式勞動關系并長期在部隊服務的職工,也有的雖是地方人員身份,但是正在執行軍事任務,所以他們都負有與軍事有關的職責,屬于軍職人員,簡稱軍人。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相對于刑法其他犯罪的主體來說,屬于特殊主體。但是在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中也有一般和特殊之分。一般主體是指軍隊中的所有軍人,特殊主體包括軍隊中的指揮人員、各級首長、值班和執勤人員、醫務人員、現役軍人等。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某些犯罪只能由特殊主體構成,而其他犯罪則可以由所有軍人構成。

2、主觀方面表現為違背軍人職責的行為。軍人職責是每一位軍人依據國度的法令、法例,戎行的條令、條例和本人的職務所必需承,擔的義務和應該執行的責任。分為配合職責、普通職責和業余職責。如《中國國民解放軍外務條令》(如下簡稱《外務條令》)劃定,軍人必須以宣誓的體式格局對本人負擔的神圣職責和榮耀任務作出許諾和保障,其誓詞包括“聽從敕令,嚴守規律”、“勇猛戰爭,不怕就義”、“忠于職守”、“果斷實現使命”、“毫不反水故國,毫不叛離戎行”等。《外務條令》和《失密條例》都劃定了軍人必須嚴守保密紀律,遵守保密守則,保守軍事秘密,這些都屬于軍人的共同職責。此外,還分別規定了士兵、軍官、首長和主管人員的一般職責。同時,《內務條令》和其他一些專業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對擔任專門工作的軍人規定了專業職責,如<司令部條例《政治工作條例》和《后勤條例》分別規定了有關人員的職責,《內務條令》規定了值班、值勤人員的職責,各種戰斗條令規定了參戰人員的職責,《飛行條令》規定了飛行員的職責,艦艇條令規定了艦長的職責等。軍人違反職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必須是違反上述軍人職責的行為,即違職行為。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沒有違反軍人職責,即使對國防利益和軍事利益造成危害,也不能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這是軍人違反職責罪與刑法其他犯罪的本質區別。

侵占的客體是國度的軍事利益。國度軍事好處是指與軍事舉止有間接瓜葛的國度好處。保護國度軍事好處是保護國度主權、疆域殘缺與平安,貫注和抵制武裝侵略,遏制武裝傾覆和盤踞,牢固政權的需求。國度軍事好處體現在國防和武裝氣力的設置裝備擺設、戰斗的預備與實行等一系列的軍事舉止當中,如作戰行動、設防部署、戰備值勤、演習訓練、設施建設、武器裝備管理、物資保障、軍事科研、軍工生產、部隊管理等。軍人違反職責的行為,必然造成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后果。因此,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也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一個重要特征。這種危害既可以表現為已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如作戰失利、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毀損、人員傷亡等,也可以表現為足以造成這些損害結果,如違抗命令、謊報軍情、臨陣脫逃、泄露軍事秘密等都可能導致作戰失利的結果。以上就是松江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和特征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松江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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