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案梗概)
2020年1月13日14時50分左右,董某某在紹興市岳城區某社區樓下與鄰居發生糾紛。紹興市公安局岳城區分局徐山派出所民警趙某某等人接到報警后,穿著警服趕到現場處理報警。后來,董某某在趙某傳喚的過程中抵制執法,咬了趙左臂。經鑒定,趙某傷勢未達到輕傷程度。后來,董某某在現場被警方強行傳喚。
(訴訟經過及結果)
2020年1月14日,董某被紹興市公安局岳城區分局刑事拘留。經紹興市岳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4日被法院取保候審。
紹興市岳城區人民檢察院于同年4月10日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認為,被起訴人董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被起訴人董某是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社會危害小。此外,被起訴人董某是醫院呼吸科護士。由于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的需要,被保釋候審后,他立即報名參加醫院一線防控工作,為抗擊新型冠狀病毒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上海專職刑事辯護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董不需要被判處刑罰。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實現刑事案件法律效力與社會效力的有機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起訴董。

(認罪和不起訴,免除刑事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確立的認罪寬大處罰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能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到不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從法律的規定和《兩高三部》和《關于適用認罪寬大處罰制度的指導意見》來看,答案是肯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二)項從輕或者減輕、免除處罰等寬大處罰的建議是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和記錄的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值班律師、受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之一。因此,不起訴或者免除處罰的案件處理結果是可以期待的。
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決定。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寬大的認罪和處罰制度。很少有被告決定不起訴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反對者的原因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不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等于沒有處罰,與認罪和處罰有邏輯沖突。這可以作出以下反駁:你真誠地承認懲罰,我不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懲罰你。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從認罪從寬制度體現的協商司法和回歸司法精神的決定值得稱贊。
犯罪嫌疑人涉嫌妨礙公務犯罪,實際上難以采取非拘留強制措施:公安機關維護警察營執法權威,必須追求嚴厲處罰,獲得快樂,警察個人為集體利益,一般不出具諒解書。董真的因為在這個特定的時期,鑒于其特定的身份可以發揮其特定的作用,只是取得了成功的案件處理結果。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值得稱贊的原因之一是,它給了董在非常時期做出非常貢獻的機會。上海專職刑事辯護律師從時間上看,董應在逮捕一個月后申請繼續拘留的必要性審查。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根據董的具體身份,決定改變強制措施。
美容護士從認罪到不起訴——簡評越檢一部刑不起訴(2020年)132號董某妨礙呼吸科護士董某某主動報名參加醫院一線防控工作,為抗擊新型冠狀病毒做出自己貢獻。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六項重大立功表現與第六十八條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不同:后者主要是指揭露他人犯罪行為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核實屬實的基本匹配;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以外的其他五項在第六十八條中沒有規定。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戴罪立功,不分罪前罪后為宜,因此兩條法律之間是否應作為一體化立法修改?
鑒于1月23日武漢封城非常時期下的非常需要,如果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在1月23日后審查批準逮捕案件,很可能會決定做出不需要逮捕,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董為抗擊新型冠狀病毒做出了自己的貢獻的時間跨度會延長,貢獻可能會更大——她可能會去武漢。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分局考慮到非常需要下的非常需要,在逮捕董后,立即主動將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需通知批準逮捕機關)。
無論如何,80后護士董某某還是幸運的,因為非常時期下的非常貢獻,保住了未來,可喜可賀!
美女護士從認罪認罰到不起訴——簡評越檢一部刑不訴(2020)132號董某妨害公務案。
那么,如何適用認罪寬大處罰制度來免除被告的刑事處罰呢?經不完全了解,紹興地區沒有適用認罪寬大處罰制度免除被告刑事處罰的案件。符合法律情況的,人民檢察院有權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如有遺漏,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適用寬大處罰制度的指導,通知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告重新簽署,量刑建議改為免除刑事處罰,然后由人民法院依法確認。
﹝上海專職刑事辯護律師結語﹞
本文主題有二:
一是提醒律師同行,適用認罪從寬制度,可以幫助客戶爭取最大限度地提高不起訴和免除刑事處罰的利益。
二是建議對刑法第六十八條和第七十八條進行綜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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